宣傳教育工作的主體更加明確
試行版《環保法》對各級環保部門、文化宣傳部門和教育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1989年版《環保法》則只是較為寬泛地規定“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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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環保法》除繼續對教育行政部門、新聞媒體的環境宣傳教育職責進行規定外,首次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這無疑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信息公開內容更加豐富
1989年版《環保法》規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新修訂的《環保法》則進一步要求,除依法公布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違法者名單外,還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及評估結果。法律還首次規定,“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眾參與渠道更加通暢
新修訂的《環保法》對公民環境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更加充分的規定。
一方面要求“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同時,法律規定了公民對環境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對環境違法行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還要求環保主管部門“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做好環境宣傳工作的幾點思考
環境宣傳工作是環保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當前,環保工作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環境宣傳工作也面臨一系列新的情況。與快速發展的環保工作相比,宣傳工作還存在“不適應”、“不主動”、“不及時”的問題,新修訂的《環保法》對我們深入認識環境宣傳的規律和特點,做好新時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