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新”在哪里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凝聚了社會各界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歷史總結,和對環境保護面臨的各種新情況的深入思考,必將極大地推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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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這部法律中諸如“按日計罰”、將有關違法責任人處以“拘留”、對有關違法企業“責令停產、關閉”等強硬法律措施給以了極大的關注,稱之為“史上最嚴格的環保法”。這部法律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宣傳教育工作也作出了史無前例的詳細規定,與1979年試行版和1989年版的《環境保護法》相比,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宣傳教育工作的認識、地位、作用和途徑都作出了非常令人鼓舞的法律表述。
環境宣傳工作法律地位的確立
1979年9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規定。在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中強調要“依靠群眾,大家動手”。第八條對公民的環境權利作出規定,“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並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教育事業”作為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這部法律還為“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單列章節,對科研部門、文化宣傳部門和教育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規定。
應該說,這部法律為環境宣傳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使環境宣傳教育具有了法律地位,特別是對環保部門、文化宣傳部門和教育部門在環境宣傳教育方面的職責進行了較為明確細致的劃分,對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