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色再生塑料顆粒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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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5月10日,海關總署監管司下發《海關總署關于再生塑料及有關廢塑料監管問題的函》(監管函[2014]92號),就境外進行加工的再生顆粒及有關廢塑料監管問題提出意見︰廢塑料(包括單一種類熱塑性塑料)經加工處理後形成的單一黑色塑料顆粒、碎片、粉末應按照固體廢物監管。
事發突然,多家企業向中國廢塑料協會反應在再生顆粒進口報關時出現問題,企業措不及防。為收集和整理行業管理部門、行業企業、行業技術專家對進口再生塑料顆粒管理的不同意見,厘清進口再生塑料顆粒管理的技術問題,中國廢塑料協會于5月27日召開“進口再生塑料顆粒”座談會。會上,中國廢塑料協會提出“三個統一”監管方式。
經多方協調,海關總署監管司最終下發通知,就再生顆粒進口問題除“進口貨物顏色一致、顆粒大小和形狀一致、包裝一致,並滿足塑料材料或產品的相關規範和標準要求外,可以不按照固體廢物監管”外,對于監管過程中如發現再生顆粒疑似固體廢物,應該照固體廢物屬性鑒別。
2 兩高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于2014年8月12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于9月10日起實施,這是對進口廢物管理的一大重要法治依據,將監管意見上升到法律層面。
《解釋》對于走私刑事案件辦理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提出了明確處理意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現象,《解釋》明確此類行為視同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行為,應當依法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對于進出口量超過許可數量的,《解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解釋》對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的走私情況,進行了詳細界定,並根據不同走私種類、走私數量進行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義。